苏州市雕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本会名称:苏州市雕塑协会 英文:Suzhou Sculpture Association 简称:SS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会是由苏州大市范围内从事雕塑专业的工作者和雕塑专业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按照民主原则、平等协商自愿结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苏州市雕塑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团结、组织全市雕塑艺术工作者和机构,鼓励雕塑创作,推动学术研究,促进对外交流,提高苏州雕塑艺术水平;为繁荣和发展苏州文化艺术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主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文广新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点 本会的住所:苏州市吴中区致能大道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C04-N1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雕塑创作 组织和指导会员从事雕塑创作活动,鼓励和引导会员进行雕塑专业领域内的探索和创新,支持和参与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的策划与实施。 (二)理论研究 积极开展对传统雕塑、现代雕塑和雕塑前瞻性发展的研究,关注国内雕塑热点和国际雕塑动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不同主题和不同形式的理论研究活动。 (三)业务培训 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雕塑人才。 (四)展览评选 组织举办或承办各种雕塑、艺术类展览,推力作,树名人;参评雕塑作品、设计方案;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的展览和交流活动,扩大苏州雕塑在全国的影响力。 (五)书刊网络 编辑展览画册刊物,策划、组织、出版有关专业著作。编辑苏州雕塑网站,对苏州雕塑发展、学术活动、名家作品做宣传。 (六)国际合作 开展中外雕塑和艺术交流,向世界介绍苏州雕塑,弘扬中华文化。 (七)咨询服务 为会员提供雕塑艺术领域内的信息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雕塑建设、作品展览及相关雕塑活动的指导与咨询。为会员提供雕塑艺术领域内涉及侵犯著作权等相关法律的咨询和法律支持。 (八)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类型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苏州雕塑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从事雕塑相关领域的创作、展览、交流、生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含个体工商者)及相关的研究、教育单位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凡单位会员的单位所属的个人,或在雕塑相关领域内取得一定成就的独立个人,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员办理相关入会手续,并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接受本会艺术指导、业务培训的权利; (七)在本会艺术媒体上发表作品、论文的权利; (八)有关雕塑艺术行业内的业务咨询的权利; (九)有关雕塑艺术行业内的法律咨询和请求援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经理事会提名,本会可设名誉职务若干,对本会工作承担顾问、参谋等职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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